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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:新设矿业权应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
神州法制网 点击量:4257 2024-05-30 16:59:57

近日,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》,从空间布局、出让规模、出让方式选择等几方面,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。《通知》明确,已设矿业权应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、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。


在空间布局方面

《通知》明确,新设矿业权应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、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,妥善处理与永久基本农田、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矛盾冲突,合理确定出让范围。

已设矿业权应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、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。对尚未明确具体坐标的管控区域,可以通过划定临时管控范围、设置禁采区、提供避让清单等过渡期办法,落实保护措施。

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需单独选址用地外,其它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,不得挤占重点勘查开采区。在煤层气(含油气)矿业权范围内新建、扩建项目,经项目安全论证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,可以分层设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,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分开使用。


在出让规模方面

▶▶ 将落实新的准入要求。
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、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,可以出让小型矿山。

对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改扩建的铝土矿、铁矿、铜矿、石膏矿、金矿、锰矿、水泥用灰岩矿、冶镁白云岩矿、露天采石场等矿山,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相关要求的,应引导其整合重组或有序退出。


在出让方式选择方面

▶▶ 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。

对大中型矿山以及整合重组后达到大中型规模的矿山,可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。

协议出让矿业权,必须实行受理申请后公示、集体决策、结果公示。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,矿业权一律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,逐步实现全部网上出让。


在综合勘查开采方面

▶▶ 简化手续办理。
《通知》明确,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、综合评价的,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(增列)登记。

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、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,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。

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、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,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,按规定经评审论证、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的,可直接以协议方式按规定出让采矿权。

此外,探矿权登记不再区分不同勘查阶段。原已办理登记的探矿权,由探矿权人根据需要自行调整勘查阶段。

来源:山西新闻网(记者 薛建英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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